管制电子召车业的疑问

政府施法管制电子召车业,引发了各方各面的回应和争议。先申报笔者的个人利益关系,我是一位业余电子召车司机,当然也有权利提出个人看法。关于政府此举是否干扰或打破共享经济运作,本月初我写了一篇《开放式独享经济或共享经济? 》,文中提到共享经济成败关键,本文不再赘言。还有,共享经济里的“小共享经济”,譬如:夫妻、兄弟、家人、伙伴等共用同一辆车子轮流当电子召车司机、出租车子给他人当电子召车司机、租他人车子来当电子召车司机,还有各大电子召车平台公司竞争⋯⋯抱歉啦!因版位限制,本文也撇开不谈。本文两大前提重点是:1,用自己车子去当电子召车司机的“共享经济业者”;2,乘客。

据报载,交通部施法管制电子召车业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希望德士业者和电子召车业者能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竞争”以达至市场平衡。假设个人奉公守法符合了所有资格,也申办了所有必须的手续、执照、证件、保险、费用而成为一位合法的个人电子召车业者并进入了平等的平台竞争,请问:

1.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具有平等的权利使用现有特别为德士业者而设的各种设备和便利?例如:机场/车站/公共场所的德士等客停泊位、首都吉隆坡市区内的巴士及德士专用车道。

2.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可以跟普通德士一样平等的在街边或路边甚至是机场直接载客?

3.是否可以不必依附在任何一家电子召车平台公司而独自以个人业者身份开车上路载客?

4.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不必再单独依附于单一电子召车平台公司而公开及同时选择多家平台公司(就像以前一位司机可以同时注册Grab和UBER)?

5.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可以合法的在车子内外张贴广告/电子广告显示器?

6.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可以自己制定车资(譬如私下减价抢客或开天价杀客)?

7.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具有跟德士业者一样的同等资格享有政府或有关当局特别提供给德士业者的各种津贴和辅助,包括德士司机享有的过路费折扣?

8.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是否可以在全国任何地区载客包括浮罗交怡岛?

9.个人电子召车业者应该缴交个人所得税或商业税或两者都必须交?

现在从乘客和灰色地带的角度提问:

1.众所周知,电子召车平台公司会抽取车资佣金最高20%至25%,乘客是否可以私下要求司机不用Apps直接载客到达目的地而付一样或较少的车资以便司机和乘客都双赢?

2.是否有权利要求个人电子召车业者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开车避开过路费而只需付应用程式早前订好的车资(譬如要求司机不要用付费的南北大道而使用路程较远但无过路费的普通公路)?

3.如果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该向谁投报和求助?

(图源:iprice.my截图)

发表评论